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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概要
2007-12-28 09:50  文章来源:钦南行政信息综合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重点招商项目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档次
 
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
 
奖励比例
计算系数
该档次最高奖金额(万美元/万元人民币)
1
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
1.5%     
0.01500  
0.750/6.00     
2
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300万元美元或2400万人民币及以下
1.0%-1.5%   
0.00900  
3.000/24.00   
3
300万美元或2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
0.5%-1.0%   
0.00285  
4.995/39.96   
4
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
0.1%-0.5%   
0.00100  
103.995/831.96
5
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以上
0.1%     
0.00100  
 
 计算公式:

    奖励金=(引资额-引资额所在档的奖励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下限)×该档计算系数 + 上一档最高奖励金额

    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重点招商项目,分别按重点项目的计算公式再乘以80%。

    (一)重点招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点招商项目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西优势产业目录(具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

    (二)引资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三)在我区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进入广西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资者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和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首先确定奖励比例和应获奖金
总额,再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计算出当期应获奖励金数额予以奖励。若外来资金是可兑换外币,则按该外币入账之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五)到位外来资金总额指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总额的实际到位资金。

    (六)引资者应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填写《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1)具有投资引荐委托书;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七)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6)《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八)、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自治招商促进局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材料,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

    (九)具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请向广西涉外服务行政机构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桂招商字(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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